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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公司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定——以96件类案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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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理论上,夫妻公司根据公开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夫妻股份有限公司和夫妻有限责任公司;①实务中,夫妻公司多指夫妻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②本文采实务中说法。因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在控制权一元化、出资主体单一等表征上的相似性,曾有指导案例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将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夫妻公司视为单一主体设立的一人公司,参照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定①审理。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判解研究》 2021年第4期18-33,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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