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开启了为期两年的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之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的审级制度。针对审判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四级法院案件数量结构分布不够合理、审判资源分配不够科学、审级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大胆创新改革,通过将审理难度低、受地方因素影响小、适宜就地解决的案件下沉到基层法院审理,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严重外部干预或“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上提至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2年第44期24-28,共5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