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0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与其投资人罗某东等人之间的收益纠纷作出终审判决,(1)认定A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但实为投资合同,支付的承包费实为投资收益款,故判令A公司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差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A公司向某市原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致函,询问是否需要对已支付的承包费(实际性质是投资收益)以及法院判决A公司需支付的投资收益差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作者
李美云
翁林江
LI Meiyun;WENG Linjiang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12-117,共6页
基金
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委托项目“税法前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21-23621041)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1ZFG82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