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梳理,“用手机拍照发送试题行为”主要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规行为应分为一般作弊行为、比较严重作弊行为和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作弊行为三类。在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案件中,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不影响该罪的认定,然而试题、答案的购买者或者接受者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法》授权确定的国家教育考试不能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规定,本案“用手机拍照发送试题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的“犯罪”行为,而应确定为违规行为。在实践中,只有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用手机拍照发送试题行为”,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教育与考试》
2022年第6期47-53,共7页
Education and Examination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考试作弊犯罪新规定实施中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8YJA8801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