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徐某因与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某村23组组员李某结婚,将户籍迁该村。2019年5月,徐某与李某离婚,但户籍仍在该村并单独列户。之后,徐某在宜章县城附近打工为生,没有再婚。2020年,该村23组部分土地被征收。次年,该村通过召开全体村民户代表会议并经会议一致同意,制定《2020年某村23组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方案第一条约定:“凡户籍在该村的(除已离婚和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2年第45期63-6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