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网络诈骗中取款人刑事责任定性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事前通谋”的含义,这是区分取款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诈骗罪共犯的主要标准。在诈骗行为既遂之前的通谋,都属于“事前通谋”,“失控说”应该是网络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在不存在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取款人连续为同一网络诈骗行为人取款的,要分情况论:同一诈骗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诈骗行为但将赃款分成多个账户,取款人连续多次将赃款取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同一诈骗行为人在实施多次诈骗行为并都已既遂之后,取款人将这些犯罪所得分多次取出的,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诈骗行为人在不断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取款人多次为其取款的,以诈骗罪论处。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84-88,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2021BFX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