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羊毛”为商家为薄利多销而提供的各类优惠,可以视为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随着实践中恶意“薅羊毛”的行为层出不穷,对该种行为进行分类并且予以规制势在必行。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如果认为该种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则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则构成诈骗罪;为该种行为拟定新罪名。机器能否被骗?为该种行为设定新罪名并无必要。
作者
孙承程
苑嘉辉
Sun Chengcheng;Yuan Jiahui
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62-66,共5页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