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贪污贿赂犯罪的范围涵盖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全部罪名,不包括业务型商业贿赂罪名。自洗钱入罪后,行为人在贪污贿赂犯罪既遂后实施自洗钱行为的,应当以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洗钱罪的主观明知不仅包括确定知道和应当知道,还包括可能知道。在上下游犯罪的刑罚适用上,洗钱罪的量刑不应重于上游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采用“一对多”的方式实施洗钱犯罪,洗钱罪的量刑不受“下游犯罪量刑不高于上游犯罪”这一量刑原则的制约。应当科学界定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上游犯罪设置不同的数额标准。
作者
杨蕴智
张广超
Yang Yunzhi;Zhang Guangchao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29-36,共8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腐洗钱犯罪追诉机制研究”(226号)
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研究”(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