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点,我国目前主要是采取公法保护的模式,所以将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存在诸多的限制,而且在侵权的司法救济制度方面也不完善,导致适用私法保护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程缓慢。为解决相关问题在之后的保护途径上需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主导,完善行政法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分类保护,方便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并建议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切实的保护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
出处
《佛山陶瓷》
2022年第12期98-100,130,共4页
Foshan Cera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