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作为判断数据抓取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裁判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条款与“三重授权”标准近乎同时适用,但一般条款与“三重授权”标准之间的内在适用逻辑关系并不明朗。二者之间呈现出递进关系还是内嵌关系,司法实践当中并未明确指出,且传统的“三重授权”标准本身也存在适用缺陷。在这种情形下,有必要对于“三重授权”标准与一般条款之间的适用逻辑关系进行厘清,并在传统“三重授权”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三重授权标准,以此来更好地判断数据抓取行为,实现经营者、用户与社会公共之间利益的平衡,促进市场的经济效率,维护公共利益。
出处
《现代营销(下)》
2022年第10期121-125,共5页
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