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信息的掌握处于不完全对等的状态,合同错误问题屡有发生。要想有效地订立和履行合同,缔约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尤为重要。从经济学分析,合同缔约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矛盾的源头在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信息不对称性。针对不同途径获取和使用的信息施用不同的披露规则,能够实现效率交换的最大化和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因此,有必要明确合同缔约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地位,构建以信息的重要性、信息的披露可能性和信息的期待合理性为基础的动态司法认定标准。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第34期155-157,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