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最低年龄门槛,延展了罪错未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鉴于此,现有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则亟待调整。其原因包括:罪错分级规则界限相对模糊,分级干预措施并未发挥预期功能,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管职能运行受限以及专门矫治教育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域外立法经验表明,建构体系化的罪错分级处遇规则须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与刑罚替代措施的轻缓化导向。依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来立法应立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审前转向功能,拓展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类型,优化罪错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适用标准。在非刑罚替代处遇的评估报告程序中,着力推动专门矫治教育机构的社会化建设和完善检察训诫制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17-132,共1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慧司法科学理论与司法改革科技支撑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20YFC0832400)
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研究”(项目编号:20YBQ09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