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直播兴起的同时也伴生着刑事风险,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直播实施诈骗,造成严重危害。直播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并非中立帮助者,投资理财直播中的“带单”行为本质上也是诈骗行为,而复杂分工条件下从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遵守共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当下我们对网络直播诈骗的规制,应着力探索构建多部门及行业共同参与的立体化防控治理模式。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1期34-37,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网络直播平台推广活动的刑事风险研究”(GJ2021C32)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