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现行规范内容疏失、规则过于模糊、司法权与行政权衔接不够,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有明显的事后救济性,预防性功能发挥不足,丞需梳理内在规范构造。为破解现实困境,突显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作用,建议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并采用比例原则进行合理规制,平衡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晰诉讼主体资格、证据规则,建立诉前公示制度与公开审理机制、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并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以此推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前发展。
基金
2018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般课题研究项目《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权力行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YNRD05)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