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8年《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0条创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作为法定的唯一起诉主体,检察机关一力承当,通过积极行使附带民事公益诉权,已成为公益维护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该类诉讼在我国尚无基本法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也仅规定了检察机关这一类起诉主体。实践中,检察机关诉讼地位不明、“身份”不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已经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开始探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这种背景下,为规范司法实践,实现制度协同,有必要将《刑事诉讼法》作为该类诉讼的基本法依据,在未来修法时将起诉主体的“身份”统一规定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并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纳入起诉主体范围。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47-155,共9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民行刑衔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XFX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