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B公司计划在A市进行投资开发活动。A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A市政府”)与A市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A市局”)召开专题会议,商议《小城镇建设开发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内容。而后,B公司与A市政府签订该协议,约定B公司将共计320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和土地报批前期费用等打入指定账户,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征地拆迁及土地报批等前期费用,前期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总价款。随后,B公司将前期征地款1500万元打入A市政府指定账户。
出处
《中国土地》
2022年第11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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