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58年在“药店案”判决中主张对基本权利的干预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以来,比例原则俨然成为国际公认的宪法基本原理。根据比例原则,公权力只能为了正当目的而限制基本权利(目的正当性原则),干预行为必须能够促进目的实现(适当性原则)、必须是众多有效措施中干预程度最轻的手段(必要性原则)、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和所追求法益之间的关系必须是成比例的,不得有失均衡(狭义比例原则,均衡性原则)。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2年第6期67-68,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