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海牙判决公约》的谈判中,我国国内关于知识产权问题存在合作与不合作两种立场,前者要求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后者则以知识产权地域性为理由主张不合作。二者的分歧源于国际私法追求国际合作的理念和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国内法的观点,但是晚近以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立法与实践中不断被突破。以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可分为二元的基本方案:绝对地域性方案和相对地域性方案。权仅在该国领土内有效,并由该国的法律界定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2年第6期144-145,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