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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Affirmation of Crime of Organizing and Leading Pyramid Selling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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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以销售、经营商品作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罪系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 梁健 李琴 Liang Jian;Li Qi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32期28-3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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