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经济秩序建构意义重大。立足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规范关系和犯罪治理机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保护法益乃在于正当市场竞争秩序和他人商誉,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为次要法益。无论“捏造并散布”的行为认定,还是“虚伪事实”的行为对象判断,抑或“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等罪量要素把握,均应基于法益侵害本质,结合《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等前置法,对刑法第221条进行体系性规范解读和教义学适用。只有从严密犯罪构成、丰富资格刑处罚、完善部门法合力共治、防止刑法过度扩张4个层面一体推进,才能形成行、民、刑共治合力,尊重刑法并超越刑法地构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治理体系。
作者
田宏杰
周时雨
Tian Hongjie;Zhou Shiyu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31-41,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家纵向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化若干重大问题研究”(22XNL0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