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