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对国有企业内审机构作出了明确定义、对内审人员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明确,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出处
《山东国资》
2022年第11期103-10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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