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其他费用的计算问题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对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中其他费用的定性存在分歧,并对实现债权类费用是否受其他费用收费上限的约束表现出困惑。产生分歧和困惑的主要原因包括:第29条中的其他费用一词文义解释过于宽泛容易引人误解;法官面临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与实现保护借款人立法目的的抉择;网络借贷相较于传统民间借贷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最高院应明确第29条中的其他费用为“以规避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为目的”的融资成本类费用。同时,对第29条的法律适用做类型化区分:对“以规避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为目的”的融资成本类费用适用第29条;对“不以规避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为目的”的融资成本类费用不适用第29条,尊重合同约定并通过举证责任分配限制不合理的服务费用;对实现债权类费用不适用第29条,坚持尊重合同约定,实际发生且合理的裁判标准。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38-48,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