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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链条追究生态破坏共同侵权责任规则的构建与适用——以“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为切入点 被引量:2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of Joint Liabilities for Infringement of Ecological Damage in the Whole Chain: Taking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the Extremely Large-scale Illegal Fishing of Yangtze River Eel Fry” as the Sta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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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链条追究生态破坏共同侵权责任规则有效解决生态破坏利益链条主体的法律责任认定难题。在裁判规则的构建基础上,具有民法典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规定的明确支撑,符合链条化保护的实践趋势,与主客观兼指说相契合。在裁判规则的要件构成上,围绕共同性的认定可以遵循两步法,考察主观或客观关联和生态损害的同一性相结合。在裁判规则的适用效能上,一方面,具有切断犯罪链条预防犯罪、实现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发挥环境司法引导等功能;另一方面,把握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度、行为之间的关联度以及数行为之间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度等方面适用限制。
作者 江苏高院环境资源裁判规则研究课题组 刘尚雷 吴铁城 The Research Group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Adjudication Rules of Jiangsu High Court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16-123,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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