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设区的市开展立法符合大国民主政治的历史逻辑,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制度逻辑、合理与公平的治理逻辑,彰显了提升实际效能的实践逻辑。针对2015年以来我国设区的市在立法前的立法主体、受理主体、征集意见主体和审核机制方面存在着的不足,立法中“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等概念实际运用中容易产生的偏差,立法后对立法的解释与传播,实施效果检查、督导、质量评估等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并正确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备案审查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的立法指向,体现地方特色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等途径来加强对设区的市的立法速度、立法质量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实效,为地方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6期93-98,共6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