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备案作为放松管制理念下的实践方式,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中。由于对其法律性质认识模糊,实践中有些行政备案成为变相的行政许可,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在保障国家形态下,行政备案是因国家负有对公民人格尊严和市场秩序维护的保障责任,由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自治活动进行的合规监管,属于行政调查行为。通过要求市场主体告知与国家保障责任相关信息,行政管理部门既能及时掌握市场变化的信息,为政策调整收集信息;也能监督市场主体行为合规,培育良好秩序。由于备案信息掌握在相对人手中,在相对人未尽告知义务时,行政机关不得不借助于强制力获取信息,有鉴于此,行政备案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7-85,共9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自贸试验区与周边经济功能区间的政府协同机制研究”(21CZZ03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