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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金调减抗辩之释明 被引量:1

The Clarification of Reduction in Liquidated Damages i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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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违约金调减的释明问题是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亟待回应和明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民事实体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又存在矛盾冲突之处,对于法官的不当释明也缺乏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违约金调减释明的适用困境根源于实质公平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张力、释明性质上的认识分歧、违约金调减抗辩的属性不明。违约金调减抗辩在性质上属于权利抗辩,不得由法官主动援引和积极释明。例外情形下,法院得在当事人提出抗辩基础事实之时,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目的进行消极释明。对于法官不当释明违约金调减抗辩的行为,应赋予当事人释明异议权,并规定法院违反消极释明义务时构成上诉与再审的正当事由。
作者 袁大川 Yuan Dachuan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94-103,共10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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