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在有些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如对行政相对人的隐私利益、声誉利益造成损害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功能定位不明、公开标准抽象。为此,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应有限度,要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适用标准,区分不同主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要禁止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的不当联结,践行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区分处理方法。
作者
王亚利
王春梅
WANG Yali;WANG Chunmei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2年第6期113-117,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金
太原科技大学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W20182006)
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SXLS(2021)B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