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财产内容,在交易中能够体现其经济价值,能够独立存在于网络空间,应属于刑法规范中的“财物”范畴,具体为传统财物中的“无体物”。同时,盗窃他人所占有的虚拟财产,能够使得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事实性支配而不突破与实体占有趋同的事实性和物理性,符合传统盗窃罪中占有转移行为构造的要求。因此,可以说,对以虚拟财产作为犯罪对象的盗窃行为,在传统财产犯罪罪名的框架下,适用盗窃罪的解决逻辑并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具备合理性。
出处
《荆楚学刊》
2023年第1期90-96,共7页
Jingchu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