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新地公司因拖欠湘江公司货款80余万元暂无能力支付,便提出将某地区房屋租赁给湘江公司作办公使用。2021年1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12万元,以租金抵扣货款,直至抵扣完止。2022年3月,新地公司与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并拍卖该房屋。湘江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承租人有权阻止拍卖。张某认为,湘江公司与新地公司之间并非真正的租赁合同关系,是“以租抵债”行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双方发生争议,湘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停止拍卖。
出处
《人民之友》
2022年第12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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