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协议争议中的适用范围有待澄清。行政协议违法且有效的法理基础是法安定性原则下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履行既定义务是对诚信原则中的契约严守原则的违反,亦有悖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一般须基于法定或约定,属于双方协议关系预期内的情形,且作为以信赖为基础的协议履行不同于公权力行为,不具备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基础。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29-38,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