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内幕交易行为规制存在侧重处罚内幕交易操作者、“唯交易行为论”的现象。这种结果导向不利于对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保护。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规范本质是行为人不能违背信义义务或者信息平等义务而泄露内幕信息的禁止规范。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应回归过程导向,以刑法第180条规定的两类主体的识别为前提,分析知悉内幕信息者是否因信义义务及其衍生规定而负担了保密和戒绝交易的义务,遵循“行为主体—行为类型—义务违反—处罚条件”的判断顺序;是否导致他人利用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实施了交易及交易成交额,是量刑时的参考因素。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22期21-2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