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定泄露内幕信息罪时应当注意区分泄露事实与泄露行为,只有行为人在泄露故意支配下实施积极的泄露行为才构成该罪。泄露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泄露人对内幕信息的认识和对受密人的认识两个方面,前者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标准存在密切关系,对内幕信息的认识应当同时包括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来源,对受密人的认识限于行为人可预见的直接受密人。在夫妻关系等特定事实中,基于泄露事实的推定,可以进一步认定知情人和交易人成立内幕交易罪的共犯。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22期25-2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2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检察机关打击证券犯罪疑难问题研究》(GJY2022C03)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吴春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刘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黎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庞一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一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