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一审原告)米某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作出的(2018)粤03行终1636号行政判决具有典型意义。2017年11月28日,米某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得深圳市太白路某小区房屋,成交价格为4010759元。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原深圳市某区地方税务局作出《房地产交易税费审核通知书》,认定该成交价款为含税价格,通知米某应缴纳增值税162578.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380.51元,教育费附加4877.36元,地方教育附加3251.57元,契税57722.70元。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2年第11期40-4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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