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害人侵权责任成立后若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这是存在争议的。完全赔偿原则要求,除非存在过失相抵,则不能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损伤参与度减责”针对完全赔偿原则“全有或全无”适用方式的不足,要求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其实质思路在于,法官在认定责任是否成立时难以在“全有或全无”中抉择,可以首先认定责任成立,再通过“损伤参与度减责”予以折衷。然而,这种方式并不能减少“全有或全无”适用方式的弊端,因其突破形式理性,且过于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折衷路线的选择应当以责任范围因果关系、损害计算方式的修正和过失相抵作为形式依据。超出这一范围时,不能因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存在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6期53-71,共19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107070039)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论文资助项目“体系融贯视角下受害人过错抗辩的区分与协同”(2022BSLW26)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