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监督过失处罚边界的丧失,根源在于划定注意义务范围时未充分考虑“法所容许的风险”,使得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不作为犯论与过失犯论存在侧重点上的不同,强调监督过失的不作为犯性,从保证人地位及作为可能性出发予以限制的处理路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遵循修正旧过失论思路,以过失实行行为为核心来构建监督过失的认定规则。认定过失实行行为时,应区分违反监督义务导致“危险状况创出”、违反监督义务导致“危险状态扩大源设定”与违反外部监督义务三种情况。仅当监督者具有妥善履职所需的实质权限时,其监督义务违反才属于满足正犯性要求的、刑事可罚的过失实行行为。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6期83-99,共17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