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必备的起诉条件之一,但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定义、诉讼请求应当具体到哪种程度并未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具体的诉讼请求”之条件的理解不一,导致在审查判断时出现混乱。依据诉的种类进行分析,诉讼请求是否为具体的判断难以形成一个恒定的司法标准。完善路径最优选择应当是对现有规定提出补充性的修正方案,一方面在我国民事程序法体系中建立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另一方面需要法院充分发挥释明权的功能帮助当事人提出妥当的诉讼请求。
出处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5-20,共6页
Journal of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YJA820017)
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学者资助项目(2019-YXXZ-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