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通常的理解,韩非子的制度构建以赏罚二柄为核心,赏罚并用且并重。但韩非子实际支持的是重罚轻赏。他之所以支持重罚,是因为小罪可以导致大的后果,因此重罚是适当的。并且,重罚可以通过杀鸡儆猴来养成人民的守法习惯,也可以改变心存侥幸的潜在犯罪者的理性计算,使其选择不去犯罪,还可以同时吓阻大罪与小罪,因而比轻罚在治理上更有效。重罚可以以刑去刑,轻刑反而会以刑致刑,所以重罚并不比轻罚严酷。这种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的观点,似乎在当代新加坡的社会实践与所谓破窗理论这一警察执法理论中得到支持。就少赏乃至无赏而重罚的原因,韩非子指出,罚比赏的耗费少。根据韩非子所理解的人性,在奖赏导致了富足的情况下,赏对人类行动的驱动力丧失。虽然罚超过一定阈值的时候,人类对罚不再敏感,但这个阈值相对较高。也就是说,人类对罚的畏惧相对更为恒常。并且,人类对痛苦比对快乐的认知更加普世。因此,罚是比赏更普遍和更有效的国家治理工具。韩非子轻赏的立场背后所隐含的人类对痛苦的畏惧更加普遍与恒常的观点,是对与韩非子思想看似呼应的西方功利主义者的痛苦与快乐并重的观点的一个修正。
出处
《现代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26-132,共7页
Modern Philosoph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课题“古今中西参照下的《韩非子》政治哲学研究”(17BZX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