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婚后拒绝生育 夫妻对薄公堂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件回顾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于2008年登记结婚。王女士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儿现跟随王女士与李先生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先生得知王女士已做绝育手术,李先生及其母亲要求王女士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女士拒绝。李先生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女士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女士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女士与前夫之女视为已出进行抚养。
作者 朱政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2年第22期42-43,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