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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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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障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宗旨与立法目的,然而平台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屡见不鲜。首先,平台经营者利用锁定效应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知情权与安全保障权;利用传导效应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利用混同效应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批评监督权。其次,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虚假交易”行为逐步打造“算法默示共谋”,侵蚀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最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剥削性滥用”对保障消费者权益仅具间接性,力有不逮。基于此,需探寻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路径。首先,为平衡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发展互联网软件的关系,针对平台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前置性地区分软件所处组织形态,界别“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再区分平台行为系“排他性滥用”或“剥削性滥用”,重点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规制“剥削性滥用”以增强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直接性。其次,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多方位监督“虚假交易”行为,防止平台内经营者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直接或间接形成“算法默示共谋”损害消费者权益。
作者 丁庭威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2期42-60,共19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21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20FFXA0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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