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使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成为可能。若我国批准该公约,则需要按照公约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与配套,并适当调整相关法律规定。基于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之考虑,《新加坡公约》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欲在我国法院获司法确认及执行,现阶段将面临一定挑战。一方面,司法确认审查在程序模式设置的独立地位与准据法适用尚未确定,审查理念存在一定差异;另一方面,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依据尚待澄清,配套机制仍不完备。鉴于此,在批准《新加坡公约》之前,应对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予以适当改进,从统一立法、细化程序、明确调解协议法律地位及完善配套机制等方面,做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我国司法确认与执行对接工作。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2期219-234,共16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资助项目(项目编号:ML2020SP00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