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公民的举报信息具有私密性,不应为被举报人知悉,属于隐私范畴。网络平台将包含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举报材料转发给被举报人,致被举报人了解被举报情况并识别出举报人身份的,属于侵害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系互联网平台在处理举报材料过程中造成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纠纷,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民法总则》规定。《民法典》在延续《民法总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及个人信息的界定更为清晰,保护规则更为完善,本案裁判说理部分紧密围绕《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对平台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性质作出认定,具有典型性。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2期246-252,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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