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弱社会”图景延续和社会法发展不足的背景下,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法和刑法,这导致我国社会治理仍主要依赖公法手段,公权力机关仍居于核心地位。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供给了社会治理规则,可充当现阶段的社会治理基本法,助推社会治理活动,提供社会治理工具。广东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需要识别、应用和适应《民法典》的社会治理要求,在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社会共治等方面以《民法典》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遵循和指导,培育和引导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氛围,将《民法典》提供的私法手段作为保障社会治理现代化有效落实的“第一”工具。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1期3-21,共19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2020年度重大研究课题《民法典实施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基于法治广东实践的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