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享机动车租赁平台在“人—车”事故中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传统的机动车租赁企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在网络机动车租赁平台中,应修正为基于加强的“运行支配”和更高的“运行利益”所致的危险责任。具体责任承担中,如果平台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则可比照《民法典》中关于机动车租赁时的车辆出租人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平台无过错,则由于其“危险开启”人身份,借鉴比较法上车辆“保有人”责任,依据危险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应包括基于车辆运行所产生的危险所致之损害。如果实际驾驶人在事故中亦因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平台赔偿后,可向实际驾驶人追偿。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1期188-205,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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