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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注意义务的来源、履行及法律后果——黄某某诉服务公司、番禺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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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注意义务,应根据微信群的性质、群成员身份关系具体判断,并结合不法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被侵权人的通知和求助情况、微信群主对侵权人的不法言论采取的管理措施类型、时机等因素综合考量。违反群主注意义务,造成群员损害或损害扩大的,群主应根据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作者 许燕玲 李朋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1期281-289,共9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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