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出售给买受人,但非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过户,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将诉争房产的剩余房款交至法院。该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予以执行。订立买卖合同是一种负担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想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都只发生债权债务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此外,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该款项应优先分配给抵押权人,而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的一般财产。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1期324-33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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