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及时主张权利、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并非起诉期限、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由此给异议人行使表决权和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12期31-34,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