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公司法》中首次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在实际判决中却不常被法官援引适用。现行《民法典》和《公司法》虽然都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既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解释与细化。而人格混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也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得到了细致的解释,对于人格混同的适用应综合考虑六种情形,通过考察公司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进行判定。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23年第4期103-106,共4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