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司法适用频繁,理论上的争议较多。在刑法理论上,应坚持共犯最小从属性立场,要求同时满足被帮助者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帮助者实施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双重条件,才成立本罪。在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司法认定上,优先判断是否成立被帮助之罪的共犯,再对照本罪构成要件进行符合性判断,重点强化对“明知”和“情节严重”主客观要件的审查。司法实践中,提供银行账户行为成为本罪处罚的主要对象,需要区分提供银行账户的不同行为类型进行罪名区分。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8-22,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