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协议Ⅲ》《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治理文件的背景下,我国监管机关一直以其为蓝本加强银行监管提高治理水平,但协议中各项标准的实施需要完善的内外部治理环境。文章通过归纳《巴塞尔协议Ⅲ》中三大支柱的治理要求,发现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银行治理环境更加符合三大支柱要求的环境基础。相比之下,我国本土的商业银行治理实践中董事的任用评价机制,弱化的外部市场机制,单一的问责制度难以完全发挥协议中三大支柱的治理作用。了解协议对治理环境的要求、比较不同银行治理模式的差异有助于结合本土实践贯彻落实协议内容以完善商业银行治理水平。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第5期92-96,共5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